回答1:
1、从感情上理解老板的做法,但这样的解除是违法的。
2、建议找新工作,如果想维权,可以下半年再考虑,等疫情缓缓。
回答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回答3: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到公司所在地的仲裁部门仲裁
回答4:
那你只能再找工作了,的确如这老板所说。至于说合法么,工伤期间,任职期员工怀孕期间和你们当地政策其他的情况不允许的时候这才是不合法的。非这些情况都合法。另外你这劳工的法律意识确实吃了亏了。因为即便是试用阶段也最好签订试用合同,这样证明劳动关系也容易些。你这啥都没签的,那你就要去社保局把社保缴纳单子拿来,以证明你给公司究竟干了多久。这个操作是为了劳动仲裁,有社保记录,就知道实际的劳动关系存在了多久。1月21放假,那至少1月和之前的工资你要找公司结清,至于说2月份,那就很扯皮了,你没签合同,如果公司也没给你交社保,就到1月结束了,老板完全可以说1月就解约了,而且哪怕是你这方无过错,他单方面解约也不受什么限制,因为根本没用工合同。劳动仲裁和法院只能保障你实际工作多久,那就结清多久的薪资。所以先去拉社保记录吧,但愿是交到2月的,这样找劳动仲裁局起码该给你的工资能给齐。